中铁一局三公司多举措打造“绿色绥延”

而最坚实的制度保障,则莫过于法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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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优化这些误区一定要避免 百害而无一利

发布时间:2025-04-05 19:43:50编辑:异草奇花网浏览(54)

    反过来,中国行政法治实践也是各种理论综合作用下的产物。

    [2][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05页。因此,有必要对社会的认知标准进行引导,让公众清醒地认识到法律上的免予公诉并非意味着道德上的‘豁免,否则,法律的‘温情将演变为对不当行为的纵容,进而混淆对行为认知和道德判断的标准,造成全社会难以承受的风险[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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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常常出现的是司法容易受民意的干预(此处干预一词没有贬义,更应该把它作中性的理解,正如心理学上的干预)。可见,通过正当程序和法律方法,合理的民意是可以被吸纳的。现在的困境主要集中于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倾向性舆论是否对审判构成危害性?二是在判决前程序中,是否可对公众的知情权作适当限制,以及选择何种报道方式(是否允许现场直播),这也是目前没有得到解决的。目前还没有制定新闻传播法,因此依靠党内宣传部门加上政府的行政手段来管理传媒。政治力学   民意法庭是封闭的,而真正的法庭是开放的。

    但司法领域则不同,民意与司法的协调机制的设计,需要很认真地对待。可怕的在于法官挖鼻孔也会成为当天的新闻[35]—这种情况在中国日趋严重。根据刑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对于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犯罪或者刑事不法行为,不予刑事处罚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的适用以未成年人实施了犯罪或者刑事不法行为为前提,仅是因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作为犯罪处罚,对其进行收容教养,与意大利的做法相类似。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裁决。治安法官在选任标准上可低于普通法官,但高于法院其他工作人员,待遇也应介于两者之间。[17]参见张绍彦:《改革制度优化功能—十字路口的劳动教养叙说》,《法学家茶座》第37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1页。

    司法行政机关样本的68.2%表示赞同,而教学科研机构的样本75%表示不赞同,意见分歧很大。关于劳教与维稳的关系,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认为劳教制度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手段,超过三分之一的被调查者对此予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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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春、许身健:《关于劳动教养程序立法的构想》,《犯罪研究》2002年第6期,第38-43页。司法行政机关样本的45. 5%选择了半年,而教学科研机构样本的60.9%选择了三个月。司法行政机关样本的81. 8%选择了是,而教学科研机构的相应样本比例为26.1%。通过实证调研,了解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劳教制度改革的基本态度,寻求在改革方向与方案上的共识,对于解决劳教制度改革所面临的困境,具有基础性作用。

    [32]意大利等国的和平法官制度可资借鉴。意大利实行双轨制的传统更久,但主要由于实践中的弊端,使保安处分陷入了认识危机。[41]同注[3],高莹等书,第3页。[10]为了便于被调查者准确理解调查问卷中的问题,课题组在问卷中对问题的背景或含义做了简要解释。

    在劳教制度改革中,西方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受到了我国学者的青睐[18],有学者甚至认为:劳教制度的改革方向应为保安处分[19]。[31]根据联合国《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第1条至第3条的规定,行为人故意招募、引诱、拐带或以其他方式使人卖淫的行为,开设或经营妓院的行为,以及知情而出资资助或提供场所的行为,都应认为构成犯罪并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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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关于专业改造劳教管理委员会问题,问卷设计了支持、不支持和不知道三个选项。(23)关于劳教的期限上限应该多长,问卷设计了三个月、半年和一年、其他四个选项。

    据统计,和平法官可以减轻普通法官约12%的工作量。司法行政机关样本的81.8%表示不赞同。在拟定具体的改革举措时,应当以实证研究为基础,考虑世界范围内相关法律制度发展的总体趋势和带有普遍性的规定,并注意我国法律体系内部的协调性。在实证调研中,高达77. 8%的被调查者认为劳动教养具有行政性质而非刑事性质。23个教学科研机构样本的48%认为下限应为3个月。22个司法行政机关样本的59%认为下限应为6个月。

    您认为法院应提前介人劳教决定程序还是以事后行政诉讼的方式给予当事人权利救济?(16)律师是否应当介入劳教决定程序?(17)检察机关是否应当介入劳教决定程序?(18)您认为劳教的决定程序应该是一个什么性质的程序?(19)您是否支持通过对劳教管理委员会进行专业化改造,使其成为一个具有专职人员和实质权限的,且相对中立的机构的改革方案?(20)有学者认为,劳教对象范围应逐步缩小,且劳教的适用范围、对象和条件都要明确,以防止不滥用。[39] (三)两种改革方案之简要比较 上述两种可供选择的改革方案,其共同点在于:(1)劳教制度改革后,对于现有劳教对象并非放任不管,而是运用替代性措施进行处置。

    您认为应采用何种程序?(10)您认为对劳教案件的审判是否应当设立审判监督程序?(11)有学者认为,在现阶段,应当通过国家立法机关颁布《违法行为矫治法》,对劳教制度予以从立法根据到实体(其核心是从惩罚内容到惩罚期限要与刑罚处罚有明显区别)和到程序(其核心是改行政决定为司法裁决,并设置正当程序)的全面而系统的法律规制。(2)关于缩短劳教期限的建议,总体支持率为73.1%。

    尹睿:《关于完善劳动教养立法的思考》,《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3年第1期,第78-80页。选择与联合国相关公约冲突的,仅有1人,这表明被调查者较少关注国际法上的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样本的72. 7%表示赞同,教学科研机构样本的60.9%表示赞同。[17] 以轻罪化作为切入点,可以考虑的折中性方案是对第一类劳教对象进行分流处理,如第一至四类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重,具有较强的犯罪的本质,可纳入刑事处罚范围。这种将现有的劳教对象全部贴上罪犯标签的改革方案,不仅导致我国犯罪定义体系的结构性变迁,而且会造成实际犯罪量呈几何级数增长的弊害,[37]带来过大的社会成本和司法成本。将所有劳教对象均作轻罪化处理,需要改变我国目前刑法所规定的定性+定量的犯罪定义体系,以便将那些尚不够刑事处罚而被处以劳动教养的违法行为升格为犯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适用对象的明确化、法定化,应当将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或者生活秩序,且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关键是,这些长时间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措施的采用,是公安机关通过行政程序决定,与国际公约要求的司法化处理存在差距。

    调研发现,在所有52个有效回答中,88.5%表示赞同,7.7%表示不赞同,3. 8%选择了不知道。调研发现,在所有51个有效回答中,82.4%选择了司法程序,9.8%选择了行政程序。

    在中国知网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上以劳动教养为主题进行检索,可发现从2000年至2013年收入其中的论文达1252篇(2013年5月15日访问)。司法行政机关样本中的91%认为劳教制度功大于过,而教学研究机构的24个样本,对于四个选项的选择,比例相当。

    您认为劳教案件的审判组织应当采用何种形式?(9)在主张设立治安法庭审理劳教案件的观点中,有意见认为对劳教案件应采用简易程序。  四、劳教制度改革中的比较法研究 尽管实证调研的结果对于思考劳教制度的未来走向、改革思路、总体方案、具体举措具有启发意义,但是,应当看到,需要辅之以比较法上的考察,才能进一步理清劳教制度改革中存在争议的一些问题。{7}赵秉志:《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方向与方案》,《法学研究》2010年第1期。[25] 大陆法系国家的保安处分与我国的劳动教养存在很大的差异:(1)保安处分以行为人实施了犯罪或准犯罪为前提,而劳动教养所针对的是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

    (1)关于劳教制度的整体性功过评价,问卷设计了功大于过、过大于功、功过参半、难以评价四个选项。司法行政机关样本的72.7%、教学科研机构样本的54.5%主张兼采独任制和合议制。

    排在第二位的是理论研究不足,基本问题尚未搞清,分别为22.7%和20.8%。劳教对象具有多样性,公安机关认定的16岁以上的人实施违法行为可被劳教的情形包括:(1)危害国家安全,情节显著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问卷调查的内容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为对劳教制度基本问题的认知,共设计了8个问题,包括:(1)如何整体性评价劳教制度作为一种中国特有的制度,在过去的半个多世纪中的功过是非?(2)您认为劳动教养在矫治违法行为方面的实际效果如何?(3)您对于劳教制度未来走向的基本态度如何?(4)有学者认为,目前劳动教养呈一种自然萎缩状态,未来劳教制度可能自然消亡。